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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发布:2021-12-08 编审:郑杰  浏览量:1591 

为了深入推进民主立法,根据有关规定,现将《盐城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今年6月至8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盐城人大网站和微信公众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盐城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10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赴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调研,现场听取意见。征求意见活动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共收集各类意见80余条。经认真研究分析,将其梳理归纳为12个方面的主要意见。

二、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

(一)吸收的意见

1.对于“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意见,我们在第七条中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养老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健全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引导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

2.对于“发挥好老年人积极作用”的意见,我们在第十二条中规定:“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发挥知识、技能、经验、品德等方面的专长和作用,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等相关工作。”

3.对于“提供智能服务要照顾老年人需求”的意见,我们在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需求特点的公共信息服务。提供智能服务的,应当尊重老年人的习惯和选择权,保留并完善传统服务方式。”在第六十三条中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智慧养老服务,提高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能力,帮助老年人融入智慧社会。”

4.对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和收费”的意见,我们在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规范和服务合同约定,为收住老年人提供集中食宿、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在第三十条中规定:“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调整周期不得少于一年,并于调整前六十日告知收住老年人及其监护人、代理人。”

5.对于“关爱农村独居老年人”的意见,我们在第三十九条中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依托基层网格化社会管理系统,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询问等方式,定期对农村独居老年人进行巡访。”

6.对于“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我们在第四十七条中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保障。”

7.对于“发展养老志愿服务”的意见,我们在第五十五条中规定:“鼓励、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志愿组织,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保障志愿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进入老龄后根据其志愿服务时间储蓄优先、优惠享受养老服务。”

8.对于“提高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意见,我们在第六十八条中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信誉等事项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养老服务机构享受补贴、核定价格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

9.对于“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制度”的意见,我们在第七十条中规定:“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举报投诉制度,依法受理与养老服务有关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二十日内核实处理。”

(二)未采纳的意见

1.对于“适当降低住宅小区养老服务用房配套标准”的意见,我们认为与有关法律的规定不符,因此未予采纳。

2.对于“明确家庭适老化改造政府补贴标准”“明确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缴纳比例”的意见,我们认为无相关法律依据,因此未予采纳。

3.对于“建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自然增长机制”的意见,我们认为与财政部有关文件的精神不符,因此未予采纳。

此外,还根据修改意见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款顺序调整。感谢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人大立法工作,提供了高质量的意见和有价值的参考。下一步,我们将切实推动《盐城市养老服务条例》贯彻实施,规范养老服务行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



盐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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